
岳塘新聞網9月8日訊(通訊員:張強 郭揚)9月5日,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詹某燃提起公訴。
“我因為之前做兼職幫人代購茅臺酒,發(fā)現在代購的過程中可以有方法將買主的代購款據為己有,所以我就萌生了假借代購實施詐騙的想法,又因為大家都喜歡在大學生的兼職群里找代購,所以我就把自己的微信號朋友圈打造成了一個在校大學生的朋友圈,然后加入各種大學生兼職群,從此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我現在很后悔...”這是檢察官在提審詹某燃時,其交代的犯罪動機。
據了解,2023年5月14日,詹某燃添加湘潭市岳塘區(qū)被害人黃某為微信好友后,通過PS某大學學生證的方式偽造自己系該校在校大學生身份騙取黃某的信任,以幫助黃某代購一部蘋果手機為由,于當日16時44分騙取黃某7099元,詹某燃收到購機款后并未幫助黃某購買該手機。嘗到甜頭后的詹某燃又繼續(xù)尋找新的作案目標。2023年5月24日,詹某燃采取上述同樣的方式獲取被害人王某陽的信任,以幫助王某陽代購2瓶飛天茅臺酒為由,于當日22時26分騙取王某陽的5380元,詹某燃收到代購款后并未幫助王某陽購買該茅臺酒,而是將該錢財據為己有。案發(fā)后,詹某燃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在福建省抓獲帶回湘潭。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屢禁不止,讓廣大市民防不勝防,給人民群眾的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檢察機關提醒各位市民要擦亮雙眼,守好自身的錢袋子,切勿輕信“網絡兼職代購”的幌子。
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責編:于楊
來源:岳塘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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